怪胎:难道被告叶长青是法院的股东
怪胎:难道被告叶长青是法院的股东
鲤城区人民法院“(2024)闽0502民初2975号之一”的法律文书上载明:审判员 陈旭洪。这法律文书上的“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写到:“……且叶长青(被告)亦不认可黄某某(原告)为案涉合作协议合同相对方,故本院认为……。落款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是代表案件的事实,并依据法律条文作出判决,应该是不能拿被告的观点来作为佐证,同样也不能拿原告的观点来作为佐证。而审判员陈旭洪在“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根据法律条文,以及案件的事实进行阐述后,还加上被告叶长青亦不认可这句来作为判决的佐证依据,叶长青到底是你审判员的什么人,你审判员可以把被告的观点作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的佐证吗,难道被告是本院的股东吗,不然本院经审查认为中为何把被告的认为也写进去,本院和被告可以联手一起对付原告吗,不然为什么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观点,审判员也可以作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的一个佐证依据,真是今古奇观。这会被正常的人认为被告是有关系的,这好像也会让人觉得是审判员的真情流露,因为这位审判大人确实太不懂得掩饰了,为什么硬要把这句话写到本院经审查认为里面呢,又想作为本院判决的佐证依据。法院的判决应该是根据法律,而不是以被告的认为写到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来作为判决的依据。今古奇观啊,人们也许会怀疑其背后是不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
这案件是在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起点之一的福建泉州鲤城区法院起诉的。起诉状说的是2023年时任柬埔寨泉州同乡会的秘书长叶长青(新华侨)与某编辑部的一个人协商写一本书的事。因为时任柬埔寨泉州同乡会的秘书长觉得华侨在异国他乡创业很不容易,华侨的创业精神很可嘉,他想写一本反映在柬埔寨泉州人创新创业精神的书,还设想把他译成柬文,这本是一个好事,可以促使中柬民间情感互通,共商共建共享,也可增进两国间的友好情谊。
因为被告不会写文章,因此,他在国内联系了3家以上会写文章的机构,通过全方位的了解和判断,最终选择了某编辑部里面的一个人。双方事先通过微信联系了解,某编辑部里面的这个人事先做了一个初步协议,给柬埔寨的被告增删修改,最后确定了采写一本柬埔寨泉州人的稿子,双方并以个人的名义签下了协议。原告按照协议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被告也按规定的时间和完成的任务时序给予前期稿酬付款,到尾款时原告就迟迟不付最后一笔。协议上规定付款应该在2023年的9月份付清最后一笔稿酬。但是被告硬是不付,到2024年6月还是不付,期间多次协商未果。后来被告(原柬埔寨泉州同乡会秘书长)一而再再而三地拒绝接收对方的协商信息,所以就有到泉州鲤城法院起诉叶长青的起诉状。
起诉状分到鲤城法院的海丝法庭,审判员陈旭洪负责这案子的审理,起初好像还是在了解这案子的来龙去脉,有点在做调查的样子,开庭时,可能是对案子有点生疏,难于作出结果判断,毕竟让人看来是牵涉到国内国外的事,开庭快结束后,又叫原告再整理一份材料给她(为什么不在开庭前做好深入调查,为什么不在开庭间多了解双方的情况)。过一段时间后,审判员又突然打电话给原告,说要单独再了解一下,到法庭时原告才知道要了解的内容是自己平时做什么工作,平时做什么工作好像与这协议内容没什么关系吧。
从这一案件的“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的某些文字中,可以看出法律文书准确性的重要性。法律文书的文字表述准确,是一个法官的品德修养、能力水平、履职态度、学习能力、胸怀人民的综合体现,也才能司法公正。个别法官不学无术,不按法律条文断案的行为,也许就是导致司法的不公正。这也告诫人们不管在哪个行业哪个单位上班工作做事,都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认真履职、终身学习。(黄义明)